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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宝搏体育:金宝搏体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

时间:2017-11-15 作者: 浏览次数:

金宝搏体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金宝搏体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陕西省教育厅和财政厅印发的《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结合金宝搏体育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金宝搏体育统招三年制大专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

第四条 校资助中心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并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五条 系(部)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系(部)领导为组长、系(部)学生工作办公室(副)主任、系(部)学生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系(部)以年级(或专业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班级)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第八条 学生本人申请、并经认定评议小组确认其难以支付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用,且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一)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二)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三)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四)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五)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六)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七)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九条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二)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的学生;

(三)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四)其它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二)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三)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四)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五)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库范围

第十一条 根据《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健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的通知》(陕教贷[2010]4号)文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约占在校生的29%左右,各校进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的学生人数原则上与上述比例相当。一般情况下,各校认定特困学生的比例大致占一般困难学生的1/4——1/3左右。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校资助中心、系(部)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1。在每学期结束之前,对需要进行家庭经济困难申请的在校学生,向其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根据个人情况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五条 每学年开学时,校资助中心布置启动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六条 各年级(或专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每学年组织民主评议,认真确定本年级(或专业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系(部)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过程中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七条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在由认定评议小组进行评议时,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八条 系(部)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部)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部)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校资助中心提请复议。校资助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九条 各系(部)认定工作组负责汇总各系(部)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校资助中心审批。

第二十条 通过校资助中心审批后,各院(系)认定工作组组织被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向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输入有关个人信息资料,并在系统中认定,建立各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

第六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校资助中心和系(部)认定工作组每学年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系(部)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系(部)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系(部)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系(部)应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做出调整。

第二十三条 校学生资助中心和系(部)应对经确认后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的生活及学习状况进行实时关注,并采取相应的资助措施,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的学习和生活。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学校授权校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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